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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八章 秦制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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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人;五百人,设五百主一人;一千人,设二五百主一人。其中,“二五百主”也称“千人”,已属中级军官。

    以秦始皇陵出土的兵马俑情况看,很可能是四骑一组,三组一列,九列一百零八骑为一队,并能属战车六乘。这和《六韬?均兵》篇所说“五骑一长,十骑一吏,百骑一率,二百骑一将”的编制,大致相近,但有所不同。

    车兵的编制,从秦始皇陵出土的兵马俑情况看,没有步兵配合时,每八乘为一偏(即一行),二偏十六乘为一组,四组六十四乘为一队。

    这和《六韬?均兵》篇所说“五车一长,十车一吏,五十车一率,百车一将”的编制,也是颇为接近的,但有所不同。

    当有步兵配属时,则以兵车一乘、甲士三人,步卒八人为一个基层单位,六乘为一组,十八乘加指挥车一乘为一队。这和春秋时每乘兵车步年多至七十二人的编制大不相同,其原因就在于兵种的发展和车、步的分离。

    春秋时期是车战的鼎盛时代,以车为主,车、步合编,随着战争的需要和兵员的扩充,车属步卒由十人、三十人……一直增加到七十二人。

    进入战国以后,步兵成为独立的兵种,并取代车兵而居于主导地位,车、步、骑逐渐按兵种分别编制,因而车属步兵愈来愈少。到了秦代,车、步、骑分编已成定制,作战时的配合是兵种的协同而不是编制的混合。所以,车、步合编的现象已不多见。合编时每乘步卒减少到八人。

    秦代军队的战时编组,是在平时编制的基础上,组建为大规模的作战部队,一般称为部曲制。其具体编组的方法是:首先根据作战对象等各方面情况,确定总兵力,

    1.任命三军统帅(即大将、上将军,也泛称为将);

    2.在统帅之下,根据作战的需要和总兵力的多少,分设若干个将军(副将、裨将军,也泛称为将军);

    3.每个将军统率若干个部,部的长官称校尉,即一部一校;4.每个部下设若干个曲,曲的长官称军候,即一曲一候;5.曲以下即平对军队的编制,如步兵的千人(设二五百主),五百人(设五百主)、百人〔设百将)、五十人(设屯长)、十人(设什长)、五人(设伍长),以及数量不多的车兵和骑兵。

    6.自五百主以上,各级指挥官都设有自己的亲兵卫队,大约占其所率总兵力的十分之一,如五百主的卫队为五十人,二五百主的卫队为一百人,校尉的卫队为一千人,大将的卫队为四千人,等等。

    7.凡将军以上皆设有作战指挥机构,称为幕府。幕府中设有各种指挥机关和参谋人员,达数十人之多。

    8.作战行动结束后,曲以上指挥机构即行撤销,将军交出兵权,部队恢复平时建制,士兵分别归建或复员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秦帝国的民生制度大致如下:

    土地制度、户籍制度:

    秦的土地资源属于国有,由于当时地广人稀,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,秦制定了如下法规:大面积授田给农民。《商君书?算地》中提出,每个成年农民由国家授田“小亩五百”。

    按《说文》“六尺为步,步百为亩。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”的记载可知,前者为小亩,后者为大亩。

    基于土地国有化制度强化的思路,授地后,设定阡陌封疆,不许私自更动;如每个农户所获得土地数量及向国家缴纳的赋税都相等;如努力耕种者可以免除徭役(劳役和兵役)等。《史记?秦始皇本纪》载:如果向国家交纳一千石粮食,就可以得到一级爵位。按当时的制度,爵位高者就可以做官。

    秦国奖励耕牛的养殖。牛耕是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标志。秦的《厩苑律》规定:在每年的四月、七月、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。对官府饲养的牛,成绩优秀的,赏赐田啬夫酒一壶、干肉十条,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。成绩低劣的,田啬夫要受到申斥,要罚饲牛者两个月的劳役。对各家各户饲养的耕牛,也进行评比。成绩优秀的受到赏赐,成绩低劣的,要遭到笞打。

    在里耶户籍简牍里,记录着人口的所在地、家庭身份、出生地区、爵位、姓名等信息。在一个家庭内部,按照以户主为首,男性、成年人、直系亲属、再到女性、未成年人、旁系亲属的排列顺序记录着家庭成员。连主人家的臣妾和私家奴婢等也编排进主人家的户籍,包括如同现在的“流动人口”等也可能被严格的户籍制度所管理。

    户籍制度和连坐法得以施行,是因为有足够的经济利益基础做交换,即服从就可以获得利益,反对不但无利益可言,反会遭到暴力的惩罚。倘若服从也无利益获得,是死路一条,那么这两个暴力制度最终是要破产的。

    户籍制度的妙用除去对人的组织管理和地域控制外,还可以把人分类,区别对待。首先,就要把从事商业的人员打入另册,用课高税加限制物价的办法,逼迫他们放弃商业转为耕种。如果转为农业户,不去努力劳作,导致经济拮据的,就要转成奴隶籍,成为官府奴隶,强制劳动。对于商业户口的人,不单严格限制数量,还要加大摊派徭役的力度。

    秦王政十六年(公元前231年)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,一律登记年龄。秦始皇统一六国后,废除分封制,建立郡县制和户口编制制度,“十户为一里,十里为一亭,十亭为一乡,若干乡为一县”。

    秦律汉律规定,人人都必须登记入籍,隐瞒登录者当论罪受罚。凡登记在国家户籍上的人口统称为“编户民”,编户民不得随意迁徙,国家对逃脱名籍的亡命之徒进行严惩。编民想迁居某地,必须首先得到当地官吏的批准。当编民迁至新居地后,还必须到当地占籍。所有这些规定,都是为了严格控制户口,使人人不得脱籍,长期为国家交租税,服徭役。

    商鞅变法的户口编制是“五家为伍,十家为什”,生了小孩要登记,死亡人口要除名,官吏要经常检验户口,凡是在册人户,都得向国家缴纳赋税,充服兵役,维护地方治安,检举捉拿“奸人”。”秦代推行颛顼历,以十月为岁首,九月为岁末,故于年终前秋八月调查人口,造籍傅籍。

    有的奴隶可以结婚生子,成家的奴隶称“臣”,以“家”计算,史书有奴隶主买卖和赏人“臣五家”、“臣十家”乃至“臣一百家”、“臣二百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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