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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相信,一旦如此,人的生命权利将成为尼国上下的共识,令大多数人在“杀人”
这条罪名前望而却步。
当然,至于这条祖制能不能约束后代君王,我不得而知,因为执法部门肯定不能按照这一条处死犯有命案的国王,最多能够令贵族和高官伏法。
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,就像刚刚新鲜出炉的《婚姻法》,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,但随着农业社会男性在经济领域占据绝对优势,诸如“包二奶”
、“找小三”
、“养外宅”
等事情肯定无法杜绝——即便是几万年后的2022年也不稀罕。
但是,理念一旦种下种子,生根发芽,便能有效遏制变坏的趋势,维护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情形下的利益,令违反律令的人始终冒着付出代价的风险,这便够了。
当然,我在定祖制的时候,也充分考虑了“步子迈太大扯着蛋”
的风险。
比如,上一条宪法,我几经考虑,将此前“生命”
后面的“财产”
俩字划掉了——给予国民完整的财产权是近代国家才能做到的事情了,在这个原始的尼国,真要搞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
,那可真是……想想就不可行!
《刑法》列出了杀人、抢劫、强暴、贪污、受贿等情形较重的案件处理方法。
这些其实历朝历代,哪怕后世的现代社会其实理念都差不多,基本理念便是“杀人偿命、欠债还钱”
,即量刑的尺度与犯的事情大小需要匹配,并结合自首、未遂、中止、举报、立功等情节酌情增减。
《民法》则比较杂,除婚姻法外,还有经济法、教育法、兵役法、徭役法(实在没办法,建设任务太重,本不想用这个词的,唉)、治安法等等,均就社会生产、生活的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事务,规定了各类情形发生时的处理方法。
这其中还夹杂了许多我个人的“情结”
,有些甚至并不是我生活的那个年代存在的法律,而是古代的律令。
如:诬陷一经查实,反坐之。
即若某人诬陷别人杀人,查实了子虚乌有后,就当做诬陷者杀人了,把他按杀人的罪名处死(或其他刑罚)。
这个条令的恢复来源于我们那个时代一个震惊全国的“大案”
——被撞反讹案。
其实事情本身并不大,无非是彭某救助被撞倒的老人反被讹诈,最终赔了几万块钱,连刑法的边儿都没摸到。
说是“大案”
,主要是就其影响之深远、后果之严重、讨论之广泛的无奈综合考量。
此案的发生和广泛讨论,直接导致我国在扶老人这件事上的道德断崖式滑坡(强调不是全民道德,仅是“扶老人这件事上的道德”
)。
事情发生后的十几年,老人每当摔倒,路人的表现都极其冷漠——绝大多数直接无视,少部分有良心的拿着手机边拍边扶,或者报警后走人。
关键是,此现象根本无法再次改变扭转,因为,“做好事”
同样适用于经济学的收益和成本核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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